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处罚7338万元。
据调查,2016年1月14日下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召集大唐、国电、华能、华电4家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公司,漳泽电力、格盟能源、晋能电力、西山煤电4家省属发电集团,以及15家发电厂,在太原市召开火电企业大用户直供座谈会,共同协商直供电交易价格,签订公约,并确定2016年山西省第二批大用户直供电报价较上网标杆电价让利幅度不超过0.02元/千瓦时,最低交易报价为0.30元/千瓦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达成垄断协议发挥组织作用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依法从重处罚,顶格罚款50万元,对参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的涉案企业处上年度相关销售额1%罚款,对23家涉案企业合计罚款72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