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各地已经开始为环境保护税开征做准备工作,多个地方公布了征税方案。
为了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环保税法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危险废物为每吨1000元;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至11200元缴纳。
目前,从各地公布的方案来看,各地选择的税额标准有一定差异。比如,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按法定幅度“顶格”执行;陕西、青海等地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国务院明确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环保职责,调动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当中的积极性,增强环境治理能力。(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