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资委22日发布通知,明确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
通知要求,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通知明确,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记者 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