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次通报的案例可以看到,位于房山区的北京市梨园盛铝制品有限公司,未建设任何污水治理设施,为节省成本,在污水处理池下填埋了一根长约2公里的PVC塑料管,直接将工业废水排入泄洪沟。当地环保部门不仅对该单位处以罚金20万元,并且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向公安部门进行了案件移送,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今年3月3日,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首儿药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厂一台6蒸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均超标。环保局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面对收到的罚单和后续即将面临的按日连续处罚,该企业受到极大触动,立刻开展煤改清洁能源工作。
众所周知,环境属于公民的公共财产,公民依法享有环境权,其中也包括环境知情权。作为环境的所有者,公民通过环境知情权能够实现对环境的监督,而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属于关键性信息,对公民的生存质量影响重大。应该说,在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的当下,向全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违法者本身的一种严厉惩戒,也是对公民环境知情权的保障。
早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通知首次明确,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开,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然而,这项工作目前在很多地区仍进展缓慢。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公开表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立法建构相关制度和机制是其根本。他表示,过去很多违法事件往往发现率、揭发率、追诉率非常低,如果发现率、揭发率达到90%以上,将会极大震慑违法者。
“十三五”规划纲要在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同时,新增环境质量的考核指标,建立了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机制,还将设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为此,各级政府应本着替人民行使管理权利的宗旨,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的同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当前,应广泛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让公众更加透彻地了解当前的生存环境信息,以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如果这类曝光能形成一种制度和惯例,将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向环境违法者“宣战”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