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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能源因信息披露违法被罚68万元

2016-08-25 14:40:27 来源:千龙网

8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对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周剑云、田盛为、陈剑、王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8万元。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显示,2012年5月4日,国创能源与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普)、陈世达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国创能源推进定向增发股票购买美国TPI公司资产(美国纳西煤矿资产)事宜。无论定向增发是否成功,陈世达都承担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相关费用。江苏帝普为收购美国纳西煤矿资产的运作平台和定向增发相关工作的实施平台,指定其上海分公司为具体的费用代收方和代付方。

2012年6月20日,陈世达、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洋矿业)、国创能源签订《委托融资协议书》,约定陈世达委托阳洋矿业融资10亿元,用于参与认购国创能源定向增发份额以及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费用,国创能源为陈世达提供监管账户,并对此次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同日,阳洋矿业、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道)、国创能源签订《融资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阳洋矿业委托上海优道融资10亿元。国创能源为阳洋矿业提供监管账户。

2012年2月22日,国创能源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收购江苏帝普的议案。2012年4月1日,江苏帝普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法人独资)。国创能源2012年年报中列示江苏帝普为国创能源的全资子公司,但国创能源未将江苏帝普上海分公司为实现备忘录和两协议的账户资金往来、费用纳入到会计核算,导致国创能源2012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增加1,194,199.38元,其中资产增加966,556.76元,负债减少227,642.62元。

2014年4月30日,国创能源对2012年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后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1,652,229.15元(2013年3月12日国创能源披露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2,846,428.53元),调整后2012年公司虚增利润1,194,199.38元,占当期(2012年度)净利润的72.28%。

国创能源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时任国创能源董事长、总经理周剑云,时任董事田盛为、时任财务总监陈剑、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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