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地质资源部原经理杨志刚,在为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并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身份,帮助企业顺利获得国家专项资金,以此收受企业和个人贿赂329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志刚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查明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00余万
今年61岁的杨志刚大学文化。一审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杨志刚利用担任中金集团规划发展部经理、地质资源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请托,为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中金集团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三人钱款共计253万余元。
2010年至2011年间,杨志刚为胡某公司向中金集团转让会同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胡某给予的30万元。2011年,杨志刚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为吉林一家矿业公司获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经费提供帮助并收受40万元。
法院认为,杨志刚以上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杨志刚伙同张某于2005年,利用杨志刚担任财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项目评审专家的职务便利,帮助一家公司顺利获得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提供帮助。为此,杨志刚收受该公司6万元。这起犯罪事实中,杨志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4年7月10日,杨志刚被查获。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缴349万余元。
鉴于杨志刚如实供述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志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