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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备案

2016-08-29 15:44:36 来源:云南矿业

日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74号)。

文件主要从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备案、严禁指定中介服务、采取公开方式选取矿业审批中涉及技术评估评审单位、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中应遵循的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建立健全方案评审专家库、对评审单位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七个方面,作出了十八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后不再进行备案,保留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只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涉及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9号)文件规定办理。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由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严禁指定中介服务。矿业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中介单位编制。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矿业权(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单位提供服务。方案编报单位及方案编制人员对方案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终身负责。

(三)采取公开方式选取矿业审批中涉及技术评估评审单位。采取公开方式选取3家以上有一定技术力量或相应地质勘查和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矿业权(申请)人需评审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时,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公示的评审单位中选择评审单位对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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