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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舶等免征环保税

2016-08-30 09:12:46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昨天,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此,环保税法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第一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收法案。

草案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对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免税。

此外,对二氧化碳征收环保税问题,由于各方面争议比较大,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环保税依据排污费设置

昨天上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

“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楼继伟说,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确立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现行环保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出台管理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作出了规定。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

缴费户数28万户。

不过,楼继伟表示,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楼继伟介绍,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直接向环境排污者应缴税

环保税法草案明确,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那么,哪些纳税人应该缴纳环保税呢?

楼继伟介绍,在纳税人方面,草案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

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也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方面,草案也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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