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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舶等免征环保税

2016-08-30 09:12:46 来源:京华时报

7省份缴税高于国家标准

环保税法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按照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有关要求,全国31个省份已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础上上调1倍。其中,有7个省份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低标准,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低标准的8—9倍;天津的收费标准是低标准的5—7倍,江苏分两步调整至低标准的3—4倍。

按照草案的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

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

同时,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种情形可免环保税

并非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污行为都要纳税,比如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就免税。

楼继伟解释说,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此外,草案还规定其他免税的4种情形,包括: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等。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草案明确,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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