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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揭秘租车诈骗犯罪链条和手法

2017-05-15 15:35:57 来源:中金网

出示身份证、驾驶证,交完押金、租金,签好合同,租车手续就完成了。然而5天过后,装有GPS定位器的车子仍然不翼而飞,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租车诈骗案,与该院去年以来审理的3起租车诈骗案有着高度一致的作案手法。在请“枪手”或骗“朋友”租得车辆后,骗子一般还会冒充车主,把车辆抵押变现。在梳理近年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后,该院法官向记者揭秘了租车诈骗犯罪链条和“两头骗”手法。

案件一:实名租赁手续齐备,车辆却不翼而飞,租车人自称被朋友骗

吴某是某租车公司的一名员工。2015年10月19日下午,客户幸某走进吴某所在门店,要求租赁一辆本田雅阁汽车。吴某为幸某办理了租车手续,刷了幸某信用卡8000元作为押金。租车期间,租车公司总部发现该车GPS离线。五天后,租车合同到期,但幸某未依约还车。吴某联系不上幸某,公司也无法再追踪到该车了。

据幸某陈述,当天其和老乡叶某来广州办事,叶某提出租一辆车比较方便,存了8100元至幸某信用卡,让幸某去租车。幸某租得车辆后,由叶某朋友开车去至某宾馆准备入住。此时,叶某称朋友要去机场接人,幸某表示同意。谁知叶某朋友接人一去不复返,车也一同无影无踪了。

叶某被抓获归案后,辩称其也是被朋友欺骗的受害者,并称到宾馆后,其听到朋友说要把车辆定位系统拆了或者屏蔽了,其觉得不妥,告诉幸某,幸某说相信他们一次,就让叶某朋友把车开走了。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二:骗子冒充车主将租车抵押套现七万元,骗1辆车坐3年牢

越秀区法院还审理了另一起手法高度相似的租车诈骗案。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刘某去至广州市某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刘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交纳押金人民币20000元后与该公司签订《广州市汽车租赁合同》,骗得一辆价值26.86万元的宝马牌小轿车后离开。

同年10月1日,黄某、刘某去至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由黄某冒用上述轿车车主蒋某的身份,使用虚假的蒋某的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与该投资公司签订《汽车抵债协议书》,并出具《借据》,将宝马牌小轿车抵押并取得现金人民币70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3年10月6日,黄某去至广州市某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继续用同一手法行骗,但用的是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及一个虚假的驾驶证。在交纳押金人民币3000元后,他开走了一辆价值14.2万元的东风日产小轿车,小轿车一直未归还。

2016年11月30日,越秀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记者从法官处了解到,为了赎回宝马牌小轿车,被骗走车辆的广州市某甲汽车租赁公司向珠海某投资公司支付人民币7万元。

4种角色构成租车诈骗链条,租车人承担风险

据越秀法院法官介绍,租车诈骗犯罪是近年多发的新型犯罪。2016年至今,越秀法院已审理三件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高度一致,行为人均是以虚假身份证、驾驶证或使用他人资料办理租车手续,在租得车辆后冒充车主,使用虚假的车主资料把车辆抵押变现或低价变卖。诈骗的目标通常是中级以上轿车,涉案汽车价值通常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不等。

记者梳理过往案例发现,通过销赃套现的租车诈骗团伙人员可分为4种角色,租车人(枪手)、操作方(主谋)、收赃贩子、黑车终端,你骗我卖,构成一条“骗车-销车”的完整犯罪链。其中,操作方在诈骗行为中起主导作用,收赃贩子则在掩饰、隐瞒所得行为中是主谋。

由于赃车是以远低于正常市价的价格出手,一般一辆七八成新的丰田凯美瑞只卖2万~3万元,收赃贩子的“利润”高。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租车人提供了真实的个人信息,他们获得的“利润”低,背负的风险大,经手一辆车,便面临三年刑期。

另一种套现方式是冒充车主,把车辆抵押变现。法官表示,现有不少抵押权人盲目放贷,接受抵押时仅简单查看抵押人和抵押车辆相关证件,既不查询车辆来源,也不向有关部门核实车主信息。这些租车骗子既骗了租车公司也骗了抵押权人,即俗称“两头骗”,不仅让租车公司和抵押权人都可能遭受巨大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让交易陷入不稳定不安全状态。

检察官建议开放车主信息查询,抵押车辆先交证明

租车骗子是怎么频频得手的?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中他们发现,有的租车公司管理粗放,对租车人身份资料仅进行简单登记留底,未加以认真审核;虽然在车上安装了GPS,但未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车辆脱离监控时也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往往等到合同期满租车人未归还车辆时才着手处理。

法官建议,租车公司应加强管理,查缺补漏,仔细审核、把关租车人信息,如要求租车人提供近期银行流水,以证明租车人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对车载GPS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记录行车轨迹,并向租车人了解情况,若发现实际用车人与租车人并不一致,存在欺诈可能的,应立即要求租车人归还车辆,一旦联系不上租车人,应第一时间报案。

对抵押权人盲目放贷的问题,法官建议,车辆管理部门可探索建立与租车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开放车辆车主信息查询;或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开放车辆权属信息证明自助打印服务,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车主的证明,才能办理贷款手续。

法官还提醒,租车诈骗犯罪数额大,处罚重。租车人应三思后行,租车诈骗犯罪数额大,处罚重,切莫因贪图一时利益而铤而走险。社会公众也应提高警惕,拒绝用自己的身份资料代他人办理租车手续,以免卷入诈骗纠纷,蒙受损失。

责任编辑: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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