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山体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2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要求划定山体保护红线,明确范围,对红线内的建设工程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破坏山体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要划定山体保护红线,明确范围
红线内不许新建公墓,采伐树木
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的自然山体。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济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
根据《办法》,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泉水直接补给区和强渗漏带及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应当列入山体保护名录。
首先要划定山体保护红线。山体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现状山脚线划定,也可结合自然地形适当外延。山体保护红线划定后,由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山体保护界桩和保护标志。
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二)擅自采伐林木; (三)擅自新建公墓;(四)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可以建设的项目仅包括:(一)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人防等特殊用途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三)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和公共服务设施;(四)公园绿地。
另外,城市规划区外的山体,在不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保护红线范围内可以适当建设生态型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
不过,山体红线内可以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规划,适当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实施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方案。
南山禁止侵占山体的新开发建设
红线范围内停止审批山石类采矿权
《办法》规定,山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与山体景观相协调,适当开敞临山空间,不得遮挡山体景观视觉走廊,保护山体生态、景观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专门明确山体周边建设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参数,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管理的历城区仲宫镇、柳埠镇、西营镇辖区内,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拆一建一、只减不增”禁止侵占山体进行新的开发建设。
禁止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已有建设项目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并根据需要逐步清退。
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停止审批新的山石类采矿权,对已有山石开采企业应逐步关停。
鼓励实施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等工程,提高山体森林覆盖率,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生态景观和涵养水源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