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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山体保护要划红线 侵占山体违建要罚款

2017-06-13 16:47:27 来源:齐鲁壹点

山体修复治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破损山体修复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生产使用

对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治理,恢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消除安全隐患。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执行:

(一)矿山以及权属清楚的采矿迹地,由采矿权人负责修复治理;(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造成破损的山体,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三)修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破损的山体以及与建设项目毗邻的破损山体,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四)自然因素破坏、历史遗存且无法确定治理责任的破损山体,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修复破损山体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修复治理设计方案。修复治理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治理范围、治理目标、技术方法、主要工作量、治理期限、预期效果、投资预算及经费来源等。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设计方案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完成后,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或相关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后期养护工作。

禁止在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对山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另外,还要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开展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对保护和修复治理山体投入大、效果好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山体违建每平米罚款100-200元

开采山石罚款违法所得30%—50%

为了保证《办法》实施,责任主体部门要开展山体保护巡查工作,发现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查处。 国土资源、公安、林业、园林等部门要加强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垦林地等破坏山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开山采石的,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开采的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30%—50%处以罚款;对个人处罚不超过1万元,对单位处罚不超过20万元;

侵占山体保护范围内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以及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性质、扩大用地范围的,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并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相关手续或违反建设规划批复规定,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非指定区域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地形地貌;

在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乱倒乱堆建筑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保护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该《办法》,市民可于2017年6月16日16:50时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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