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及短线交易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股票处以警告,并处罚款44万元。
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持有“东华能源”股票692,346,184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4.35%。为了规避信息披露要求,施建刚借用施某名下证券账户参与认购东华能源2014年6月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根据施建刚与施某的合同约定,2014年6月16日、17日、18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2%。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通过施某名义参与了东华能源的非公开发行,认购了“东华能源”股票23,465,15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39%。
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票55,122,087股,占总股本的7.96%,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但施建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未予以公告。
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施建刚持有东华能源股票达5%以上。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664,978股;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664,978股。2015年8月27日、28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35,700股;2015年9月1日、2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135,700股。
施建刚通过施某名义参与认购东华能源2014年6月非公开发行股份,其实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施建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同时,施建刚在持股超过5%的情况下,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违法行为。8月18日,广东证监局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