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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启动

2016-08-26 15:10:04 来源:青岛环保

四、确定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关于确定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化学需氧量(COD)为4500元/吨﹒年,氨氮(NH3—N)为6000元/吨﹒年;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二氧化硫(SO2)为3600元/吨﹒年,氮氧化物(NOx)为3600元/吨﹒年,烟尘为300元/吨﹒年。对试点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征收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时,行业调整系数具体为:造纸、印染、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系数为1.5;其他项目系数为1。试点期间,排污单位在我市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出让底价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或者回购排污权指标的,其价格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五、规范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程序。

《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规程》明确了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程序。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对现有排污单位(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需根据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照市物价局确定的征收标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一次性或分期申请初始排污权,总申请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将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在启动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新(改、扩)建项目有偿取得排污权后,下一步将建立政府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逐步培育发展市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推进所有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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