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2016〕119号行政处罚书,对北京蓝天绿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55953元。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19号显示,7月5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北京蓝天绿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西区在线监控室从2016年6月24日18时到2016年7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止,氨氮的监测数据均为0,与该公司在此期间手工监测数据不一致,属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表示,北京蓝天绿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12日,拟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蓝天绿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8月15日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认为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减轻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北京环保局决定对其处予五万五千九百五十三元的罚款。
据了解,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否则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