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司法对环境问题的应对日益重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门研讨会,强调大力加强环境司法,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2014年6月,最高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近两年来,各地法院注重预防和惩治相结合、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全面“提速”,护航美丽中国再添新动能。
生态红线区实行最严保护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因涉及生态红线划定区的环境资源纠纷而格外受关注。
据介绍,两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开发协议》后,临钢公司以合作勘查作业区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为由通知解除合同,金核公司回函拒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一审判决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的协议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故协议依法应属无效,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针对上述特殊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人民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无效。”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表示,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要贯彻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重庆大学教授陈德敏认为,在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生态红线划定区内,司法裁判要严守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
青山绿水离不开司法的严格保护。2014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首次以司法政策的方式回应社会关切,敲响了“向污染宣战”的司法鼓点。
同时,新环保法的“利齿钢牙”,只有依法严格公正的执行才能发挥实效。近年来,法院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与审判规则。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要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6年6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污染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犯罪和破坏土地、矿产、森林、草原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37216件,审结涉及环境资源的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195141件,审结涉及环境资源类的一审行政案件5773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