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2016年3月,浙江省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诞生;4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将不断探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新方法、新举措;6月,崇明县法院组建上海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为崇明“生态+”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两年来,全国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一大批形态模式、主管范围等各异的环保法庭以专业化审判面孔亮相。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环境资源案件类型逐步明确,为有效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功能奠定基础。最高法院环资庭以推进专门化为目标,指导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其中审判庭191个,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贵州、福建、海南、江苏、重庆等地建立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从2014年开始,江苏就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将涉环境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划归同一个审判庭。2016年4月,最高法院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及其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开启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二合一”模式。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对统一裁判尺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日前,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代表课题组,发布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调研报告》。该报告认为,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基本建立,环境审判机制专门化初步实现,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任重道远,环境案件与普通案件具有自身特性和环境司法专门化亟待完善。
“在审判程序上,普通环境案件特点鲜明,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现存问题不少。这些都说明了环保法庭的建立和运行,一方面回应了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为传统的司法理念和法院工作带来了挑战。”吕忠梅说。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着区域性、流域性、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对此,最高法院要求,要依法探索创新案件管辖制度和归口审理模式,特别是探索实行以流域、地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构建更加科学的审判模式。这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部分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例如,贵州、江苏、湖北、广东、河北、青海、新疆等地法院,已确定辖区内部分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以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2016年7月20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环境公益诉讼是突破口和着力点。近年来,各地法院依法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
据统计,自2015年1月新环保法施行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3件;自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以来,共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件。
近日,随着被申请单位锦汇公司上缴了最后一笔赔偿款,曾轰动一时的江苏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在历时近一年半后圆满告结。据了解,在该案执行结束后,泰州中院已将执行赔偿款中的1亿多元汇至泰州环保联合会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方要向泰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拨付,并报泰州中院备案。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执行中,各地法院展开独具特色的探索。例如,昆明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明确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建成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示范基地,探索多样性诉讼责任承担方式。
在中国签署《巴黎协定》后,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全新领域,最高法院明确,要依法审理涉及碳排放交易、节约能源等与气候变化应对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排污权交易、用能权、用水权等新类型案件。同时,要加强司法解释制定,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推动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