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煤层气和煤炭资源有序开发,10月17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接连发布《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 (试行)》《关于完善煤层气试采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问题,当事人可自主协商解决。
根据 《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山西省落实“先采气、后采煤”和采煤采气相衔接的要求,明确解决重叠区争议可采取三种方式:当事人签署安全互保协议,建立日常协调保障机制;当事人实施合作勘查开采,促进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利用;当事人分阶段调整重叠区范围,或者一次性调整全部重叠区范围,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解决争议时,可采取自主协商的方式,煤炭矿业权人应将经有批准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本企业煤炭资源开发的规划区、准备区、生产区及开发时序等相关信息,及时主动告知煤层气矿业权人,并就协调重叠区内采煤采气活动提出具体意见;煤层气矿业权人应根据煤炭矿业权人提供的上述信息,优先部署煤炭生产区、准备区的煤层气勘探与开采活动。同时,鼓励当事人合作开发利用煤层气。自主协商未解决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根据 《关于完善煤层气试采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探矿权人申请试采,须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且试采控制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公里 (约2个基本区块)。试采许可期满后,未能达到提交探明储量要求的,探矿权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后,可准予延期1年;但同一试采区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即试采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 《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在煤炭远景规划区以及取得煤炭探矿权、尚未取得煤炭采矿权的矿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已领取煤炭采矿许可证尚未进行基础建设的矿区,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正在进行生产或者基础建设的矿区,在5年内计划动用储量区域,以采煤为主,落实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在已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尚未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经综合勘查具备煤层气地面规模化开发条件的,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法申请煤层气矿业权,自行或采取合作方式进行煤层气勘查开采。煤层气矿业权主要以招标方式出让,逐步采取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单个矿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