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显示:梁园区的潘先生向《京九晚报》热线反映,听说有人私自改接天然气设施,甚至通过改造天然气管道来盗取天然气。
潘先生说,现如今,天然气已进入千家万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天然气用户通过私自改装燃气设施、加装燃气管道来获取“免费的福利”。殊不知,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就该情况,记者采访了商丘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梁红旗。他表示,燃气用户擅自拆卸、改装、安装燃气计量设施及未经过许可私自加装燃气具改变燃气用途均属于盗用燃气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燃气设施的设计、材料采购、安装、改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执行。盗用燃气必然会对燃气设施私拆私改,破坏燃气设施,极易引起燃气泄漏,最终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国内外已多次发生因偷盗燃气而引发爆炸的事故。
“近期,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和整治偷盗天然气、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梁红旗说,此次排查将由燃气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对涉及偷盗、破坏天然气违法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一旦发现偷盗天然气违法犯罪行为,将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梁红旗表示,新奥燃气公司鼓励广大市民及时举报偷盗燃气和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等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同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为95158。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如盗用燃气,在追偿损失的同时,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晚报记者 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