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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电价机制市场化改革办法

2016-10-21 17:41:03 来源:南方电网技术情报中心

(二)增量竞争模式的优势

增量竞价模式不仅为长期合同履约提供了保障机制,有利于保障电力供应安全,而且与原有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相比,更加符合市场运作的理念和规范、体现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从而也更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增量竞价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由于市场结构更合理、市场集中度低,更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提高。

2.由于实质上是自愿性平衡市场模式,能够兼容现行的大用户直购电交易以及跨区电力交易,同时还为大用户直购电和跨区送电提供规范交易和管理中长期合同履约风险的平台。

3.由于允许发电企业在增量竞价市场上买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可再生能源以及核电和燃气发电等低碳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自身发电能力与合同(或计划)发电曲线偏差的平衡,以使自身获利或避险,同时也允许其它常规发电厂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利益大化,有效缓解当前大规模低碳能源并网带来的系统调度的调峰调频资源不足以及发电企业的经济利益冲突,进一步促进低碳能源的充分利用,因而有效促进发电行业的节能减排。

4.由于允许大用户(包括直购电交易的大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大用户和分布式能源系统等)在增量竞价市场上买卖电,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削峰填谷、负荷作备用(即可中断负荷管理)等需求侧管理,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电力工业效率和全社会能效。

5.由于在增量竞价市场上,电网公司可以购电成本低为目标优化购电方案,将推动我国电力调度向经济调度发展。

6.由于增量竞价市场采用基于短期边际成本定价的系统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机制,市场价格能够反映各地发电燃料成本变化情况,进而可以为长期合同定价及煤电联动等价格调整机制实施提供参照价格。

7.由于无论是在市场范围还是在竞争电量比例上都没有人为限定,符合市场自然形成的经济规律;地方政府虽然有权决定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合同电量多少,但由于其无法准确地预测本地区的中长期电力需求,也就无法控制政府授权合同与竞价电量的比例,因而政府对增量竞价市场的人为干预小,符合效率市场的基本前提,更具科学性。

8.由于非人为地规定市场范围,且地方政府有权决定执行国家定价的长期合同电量的数额,集中竞价电量占比小,市场风险小,有利于保障地区的长期电力供应安全,也更易于被地方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所接受,更具可行性。

9.由于不需要进行“输配分开”或“网售分开”就可以形成多买多卖且集中度较低的市场结构,因而可以在现行电力体制下实施,改革难度小、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10.能够适应于现行电力体制和“输配分开”及“网售分开”等电力体制,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不需要重构市场模式及重建市场技术支持平台,更具可持续发展潜力。总之,增量竞价的市场化模式,实质上是一个自愿交易的短期平衡市场,不仅使长期合同具有履约保障机制,有利于保障电力供应安全,而且还能兼容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跨区送电交易、节能发电调度和经济调度。同时,由于非人为限定市场范围和竞争电量比例,更加符合市场自然形成的经济规律、市场运作的理念和规范,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从而也更具有科学性、普适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及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三)多方案比对分析与改革路径的选择

在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实践经验,结合我国近十年来在电价领域的研究成果,可归纳出如下可选择的电价机制改革方案:一是上网电价完全市场化;二是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容量电价由政府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形成;三是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电量电价由政府制定,容量电价由市场形成;四是新投运机组上网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已投运机组的上网电价执行政府定价;五是实行定比例部分电量竞价,政府规定竞价上网电量的比例,非竞争电量执行政府定价;六是实行增量竞价,即本文提出的方案。

从是否有利于市场的规范运作、上网电价水平的相对稳定性和改革成本或代价的大小等方面,对上述假想方案进行比对,可以定性分析各方案在近期的可行性和便于向未来充分竞争市场模式平稳过渡上的相对优劣(见表1),进而可以得到以下结论:本文提出的“增量竞价”方案,无论是在近期的可行性上,还是在未来的可持续性上,都较其他方案更胜一筹。

五、 结论及建议

在借鉴我国经济领域增量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国内外电力市场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实践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增量电量电价市场化的改革建议方案——“增量竞价模式”,即:地方政府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制定年度发电计划及计划发电量的日调度发电曲线形成规则,计划电量执行国家制定的上网电价;计划电量之外的上网电量,包括满足需求预测偏差电量及发电机组自身原因引起的实际出力曲线与合同发电曲线的偏差电量等,则被视为“增量”,其上网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

与原有的区域电力市场竞争模式以及其他可能的改革方案相比,增量竞价模式拥有诸多优势,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和电力工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长期的电力供应安全、促进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及其他低碳电源的充分利用,而且符合竞争性市场框架和运作规范,有助于培育众多市场交易主体、促进市场公平和效率;还充分考虑了地方政府在地区电力管理中对等的责任和权力,兼容现行的大用户直购电和节能发电调度政策,并能同时提供跨省区长期合同交易偏差电量、拥有自备电厂的大用户和分布式能源系统的上网及下网电量的结算价格;改革成本较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从长远考虑,特别是对于电力供应紧张的省份,还可以考虑两部制上网电价基础上的增量竞价模式,且还将新增电源的容量电价市场化,实行政府招标容量电价。

责任编辑: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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