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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乌克兰太阳能电站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6-11-14 16:31:51 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佳讯太阳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佳讯”)于2016年11月11日与中国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成套”)签订《乌克兰切尔诺贝利太阳能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佳讯公司与中国成套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乌克兰切尔诺贝利太阳能电站项目达成合作意向,终合作内容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进行约定。


  二、交易双方介绍


  交易方一(甲方):


  名称:中国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735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孙柏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34.9 万元


  成立日期:1985年09月05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销售食品;设备成套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含设备成套工程;设备成套供应;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展销;机电设备及产品、汽车及配件、摩托车的销售;承包项下的材料、设备、产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及机械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建筑材料、木材、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及产品、橡胶、塑料制品、农林机械、针纺织品、皮革、日用百货、体育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的销售;设备的租赁;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销售豆类、谷类、薯类、饲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与中国成套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方二(乙方):


  名称:江苏佳讯太阳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113571567094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100号


  法定代表人:舒桦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04月14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的设计、施工、安装及工程;太阳能光伏系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能源管理;电站设备及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佳讯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80%的股权,常州佳讯光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佳讯公司20%的股权。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模式和原则


  甲方负责项目的整体运作,并作为项目的EPC总承包商。


  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有关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项目的光伏设备供应商。


  (二)双方的职责


  1、甲方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整体运作,主要包括谈判、合同签订、项目融资、项目实施等方面;


  (2)负责与乌克兰相关部委及单位的日常联系,负责向乌方索取相关资料,并及时与乙方沟通;


  (3)负责组织出国考察工作;


  (4)负责与中国和乌克兰有关政府机关及金融、保险机构的商谈,并安排项目融资;


  (5)作为项目EPC总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负责项目EPC合同执行。


  2、乙方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设计咨询及规划,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派出相关人员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考察、设计、技术咨询、编制项目设备配套方案和投资估算等相关技术文件;


  作为光伏设备生产商,负责为项目所需光伏设备提供咨询服务;


  (2)如中标为项目分包商,作为项目所需光伏设备的供应商;


  (3)参与关键商务条款和重要合同的谈判并提供支持。


  (三)合作的排他性


  甲方系乙方在项目的唯一合作伙伴。


  (四)费用


  1、项目开发阶段,即甲方与乌克兰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前,双方各自承担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的所有工作的费用开支;


  2、项目执行阶段,即甲方与乌克兰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后,根据分包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费用;


  3、如甲方未获公司内部或其母公司准许而未能参与项目投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五)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二年。协议到期时双方合作事宜仍未结束的,本协议效力将持续至双方合作事宜结束之日。


  (六)其他


  1、双方同意:协议中约定的“合作模式和原则”、 “双方的职责”仅表明双方的合作意向,并作为双方后续谈判基础,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该等法律约束力仅在未来的终协议/合同签署后,方依据该终协议/合同的条款而存在。协议其他条款均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2、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被视为协议的一部分;对协议的修改必须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致力于成为领先的综合能源系统集成服务商,通过夯实差异化、高效组件制造优势,布局国内外太阳能EPC业务,从而推动公司系统集成包业务的发展。


  因此,本框架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的海外发展战略和经营定位,有利于公司太阳能EPC业务在海外市场的拓展与开发,并促进公司组件、系统集成包等产品的销售。预计本次与中国成套的合作事宜会对公司未来业绩形成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项目的建设规模及预计合同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终以双方签署的具体协议为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该协议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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